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保障海上旅游安全,促进海上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202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制定《青岛市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出台目的
加强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海上旅游安全,提升旅游品质。
四、重要举措
(一)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一是结合现状,将适用范围明确为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海上旅游活动的帆船、水上摩托艇、皮划艇、桨板等船艇。二是进一步明确体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海洋发展、海事等部门和相关区(市)的职责,强化属地管理。三是建立海上旅游管理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二)加强统筹规划。一是为保障海上旅游活动安全,明确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海上交通安全和海上旅游发展需要,在旅游用海功能区范围内明确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的活动范围。二是为规范船艇停靠,明确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码头专项规划、岸线资源和安全条件以及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的特点,合理布局海上旅游运动船艇停靠的码头、浮动设施或者下水点。三是为解决旅游信息资源分散等问题,明确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建立全市旅游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整合旅游信息资源,推动旅游管理公共数据共享,向社会提供旅游公共服务。
(三)加强经营管理。明确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管理工作实行信息登记,定期公布海上旅游运动船艇名录,便于游客选择规范的船艇开展海上旅游活动。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明确价格方面的禁止行为,规定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诚信经营。
(四)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海上旅游运动船艇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等进行规定。明确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以及码头、浮动设施经营者和沙滩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船艇安全检查,规范救生艇、救生衣、消防、通讯、定位和防治污染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完善安全风险告知,加强航行安全管理。
(五)明确法律责任。对上位法已有的法律责任规定,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明确了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对航行前未指导游客正确穿着救生衣、未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或者载客数量超过核定范围、在日落后日出前航行的,明确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沿海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处罚。
政策解读部门: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 联系电话:81608726
青岛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 联系电话:81979396